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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宁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“兴安计划”暂行办法

2021年11月4日   点击人次: 3288   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省、昆明市关于人才优先发展有关要求,通过政策扶持吸引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群体到安宁市发展,增强“务实创新、勇立潮头、留安兴安”的创业热情,加速打造我市创新创业新高地,全面激活社会创造活力,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先导区、昆明现代工业基地,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西线经济走廊、滇中最美绿城、中国西部县域高质量发展标兵建设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“兴安计划”工作在市委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,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。



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


第三条 用人主体范围:工商注册地、纳税登记地和社会保参保地在安宁市的各类用人主体。引进的毕业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,完成《劳动合同》备案和就业登记。

驻市大中专院校(技工院校)需录用非本校毕业生的,方可享受本政策。

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不在本办法所规定的用人主体范围内,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。

第四条 毕业生范围:毕业 周年内(含 周年)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(不含职业高级中学),经技工院校培养取得中级技工、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,其中:中级技工按照中专学历毕业生给予政策扶持,高级技工按照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给予政策扶持,预备技师按照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给予政策扶持。

第五条 有下列情况者,不在本办法之列:

(一)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;

(二)处于党纪、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;

(三)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;

(四)有其他不宜情形的。



第三章 政策措施


第六条 用人主体招用毕业生并签订 年以上(含 年)劳动合同,在《劳动合同》期限内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。

补贴标准为:博士研究生 10000 /人,硕士研究生 6000 /人,大学本科(预备技师)毕业生 4000 /人,大学专科(高级技工)毕业生 2000 /人,中专(中级技工)毕业生 1000 /人。

第七条 与用人主体签订 年以上(含 年)劳动合同的毕业生,给予相应工资补贴,其中:博士研究生 3000 //月,硕士研究生 1500 //月,大学本科(预备技师)毕业生 800 //月,大学专科(高级技工)毕业生 500 //月,中专(中级技工)毕业生 200 //月。同一人申报时以最高学历作为补贴依据,采取全额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方式发放,最长享受期限为 36 个月;如期间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情况,从合同解除次月起停止发放。

第八条 与用人主体签订 年以上(含 年)劳动合同,或首次创业且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安宁市的毕业生,购买安宁市首套商品住房,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,其中: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 10 万元、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 万元、大学本科(预备技师)毕业生一次性补贴 万元、大学专科(高级技工)毕业生一次性补贴 1.5 万元、中专(中级技工)毕业生一次性补贴 0.5万元,“双一流”“双高”计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同等比例提高 50%。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,可累加同时享受此政策。高校毕业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房贷(或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)手续后,方可申请购房补贴,审核通过后采取一次性全额拨付到毕业生个人有效账户的方式发放。

第九条 与用人主体签订 年以上(含 年)劳动合同,或首次创业且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安宁市的毕业生,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,租住房屋的,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 个月的租房补贴。其中:博士研究生 3000 /月、硕士研究生 1500 /月、大学本科(预备技师)毕业生 800 /月、大学专科(高级技工)毕业生 500 /月、中专(中级技工)毕业生 200 /月,“双一流”“双高”计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同等比例提高 50%。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,可累加同时享受此政策。符合《安宁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的毕业生,可申请入住安宁市人才公寓,不重复享受本办法。

第十条 为工商注册地在安宁的自主创业毕业生,优先办理不超过 20 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;对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,优先办理最高额度不超过 110 万元的合伙创业担保贷款,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 年。对注册为小微企业的,提供最高不超过300 万元,期限不超过 年度的小微企业贷款。具体申报程序按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鼓励用人主体与院校实行联合订单式培养人才, 开办“企业班”,着重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。通过企业班培养的毕业生与订单企业签订 年以上(含 年)劳动合同,且安置同一企业班次学生超过 30 人(含 30 人)就业的,可按硕士研究生 20000 /人、大学本科(预备技师)毕业生 10000 /人、大学专科(高级技工)毕业生 5000 /人、中专(中级技工)毕业生2000 /人的标准分别给予订单企业和培养高校一次性培养补贴。

第十二条 鼓励安宁市见习基地积极开发见习岗位,吸纳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(含 1624 周岁中专毕业生)参与见习,对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并成功招募见习人员到岗见习的基地,给予见习岗位开发补贴。年度内成功招募见习人员 20 人(不含 20 人)以内的,按照 300 元/人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岗位开发补贴;成功招募见习人员 20 人(含 20 人)以上的,按照 500 元/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岗位开发补贴;单个见习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 万元。

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成功签订 个月以上(含 个月)见习协议的,从见习当月起,按照 500 /月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,最长享受期限为 12 个月。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,按月发放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,见习基地错年向牵头单位申报。如期间发生见习协议终止的情况,从协议终止次月起停止发放。

第十三条 安宁市域内各院校应加大对毕业生留安引导工作,当年度内本校毕业生与安宁市辖区内企业签订 年以上(含 年)劳动合同超过 100 人(含 100 人)以上的,按照当年度毕业生留安人数进行排名,对排名前三位的学校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


第四章 申报程序
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中除住房补贴当年度申报外,其余补贴采取错年申报的方式(每年 2 季度申报审核上年度的补贴),由用人主体和个人向牵头单位提供申报材料,经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。

第十五条 各牵头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,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

第五章 附则


第十六条 各分项经费由各牵头单位自行预算,市财政给予保障。各单位(个人)要按照财务规定严格资金管理使用,坚持专款专用,各牵头部门负责各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,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十七条 各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,严格保守工作秘密。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、材料的,协助他人骗取政策待遇的,一律撤销政策待遇,追回全部财政政策支持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给予通报批评,依法依纪予以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相关内容与已颁布的《安宁市螳川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(暂行)》和《安宁市螳川人才培育实施办法(暂行)》重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,不得重复享受。

第十九条 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解释。



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 

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21 年 7 月 1 日